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5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蔡珺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17元,及自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6月30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恆春鎮船帆石停車場處,因倒車不慎,致
碰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 王政哲 駕駛之AQL-0075號自小客車,致
該車受損,原告業已賠付相關修繕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
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