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原告 陳世豐 即磐利居商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 律師被告有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同上訴訟代理人 蕭銘蔚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被告所為原告尚有積欠租金債務未清償部分之抗辯,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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