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04號原告 林典葵 被告 林健財
林江諺 (原名 林江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75.8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00元;及同段13地號面積709.3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16元;連同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其課稅現值為407,100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1,073,451元〔計算式:(2700*
275.88+2916*709.32+407100)/3=1,073,451.04,小數點以下捨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