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5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游慶栓 被告 郭秀娥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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