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弘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22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著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雖被告已審結宣判,惟經本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為使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9年4月23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