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70034126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8年8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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