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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