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 馬小字 第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盧錦妙
陳玉廷
被 告 蔡亞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2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零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