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訴訟代理人 洪禎雄 律師
盧之耘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慶成 訴訟代理人 沈靜雲
廖湖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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