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俊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內「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465號、99年度偵字第17643號、第18206號、第18391號、第214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465號、99年度偵字第17643號、第18206號、第18391號、第214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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