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曹志雷 相對人 邱穎琳 上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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