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褚春來 上當事人因與遠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2,967,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