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劉新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查本件聲請人劉新山為相對人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間之訴訟,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之人代表相對人公司為訴訟。)。
二、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應分別表明各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