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丙○○
號相對人玄○○
50號宇○
46號庚○○
60號卯○○
0號宙○○
7弄2C○○
之1號戊○○
之1號己○○
之1號丑○○子○○
5樓酉○○
18號辛○○
56號黃○○
26號未○B○○A○○天○○地○○乙○○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南市相對人寅○○住彰化縣
丁○○住彰化縣辰○○住彰化縣癸○○住彰化縣
60號壬○○住彰化縣
60號亥○住彰化縣戌○○住彰化縣申○○住彰化縣巳○○住花蓮縣午○○住彰化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四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訛。
復經本院審查前開事件卷宗,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及金額,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相對人玄○○所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及經第二審通知其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規費部分,因相對人玄○○經本院通知於文到後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丙○○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以供本院審酌,相對人玄○○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收受上開通知書,有郵政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相對人玄○○迄今仍未提出,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玄○○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指明。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一: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982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複丈費│58,475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登報費│400元│聲請人支出。│├───────┼────┼─────────┤│合計│69,857元││└───────┴────┴─────────┘附表二:(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費用││││姓名│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應賠償金額│├─────┼────┼─────┼──────┤│酉○○│77/1000│5,379元│5,379元│├─────┼────┼─────┼──────┤│A○○│19/1000│1,327元│1,327元│├─────┼────┼─────┼──────┤│B○○│19/1000│1,327元│1,327元│├─────┼────┼─────┼──────┤│未○│19/1000│1,327元│1,327元│├─────┼────┼─────┼──────┤│黃○○│19/1000│1,327元│1,327元│├─────┼────┼─────┼──────┤│辰○○│7/1000│489元│489元│├─────┼────┼─────┼──────┤│丁○○│7/1000│489元│489元│├─────┼────┼─────┼──────┤│寅○○│7/1000│489元│489元│├─────┼────┼─────┼──────┤│癸○○│10/1000│698元│698元│├─────┼────┼─────┼──────┤│壬○○│10/1000│698元│698元│├─────┼────┼─────┼──────┤│亥○│19/1000│1,327元│1,327元│├─────┼────┼─────┼──────┤│丑○○│27/1000│1,886元│1,886元│├─────┼────┼─────┼──────┤│子○○│27/1000│1,886元│1,886元│├─────┼────┼─────┼──────┤│乙○○│9/1000│629元│629元│├─────┼────┼─────┼──────┤│地○○│9/1000│629元│629元│├─────┼────┼─────┼──────┤│天○○│9/1000│629元│629元│├─────┼────┼─────┼──────┤│丙○○│107/1000│7,475元│0元│├─────┼────┼─────┼──────┤│卯○○│107/1000│7,475元│7,475元│├─────┼────┼─────┼──────┤│宇○│58/1000│4,052元│4,052元│├─────┼────┼─────┼──────┤│戌○○││││├─────┤││││申○○│77/1000│5,379元│5,379元│├─────┤││(連帶賠償)││巳○○││││├─────┤││││午○○││││├─────┼────┼─────┼──────┤│辛○○│107/1000│7,475元│7,475元│├─────┼────┼─────┼──────┤│宙○○│107/1000│7,475元│7,475元│├─────┼────┼─────┼──────┤│庚○○│58/1000│4,052元│4,052元│├─────┼────┼─────┼──────┤│玄○○│58/1000│4,052元│4,052元│├─────┼────┼─────┼──────┤│C○○││││├─────┤││││戊○○│27/1000│1,886元│1,886元│├─────┤││(連帶賠償)││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