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98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縣政府社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8月18日│15,000元│ZV0000000││││福利基金專戶鄭│竹北分行│││││││ 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