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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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休假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吉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休假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黃書苑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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