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350號上訴人駿昌捲門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一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5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