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兵役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十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四月九日)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號)。於緩刑前之九十年四月四日自台灣駐地休假離營,應於同年月七日二十一時返營銷假,卻藉假離役潛逃,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三時十分許為警緝獲,違反職役職責罪,於緩刑後,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九十一年信判字第三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