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許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子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僅記載:一、二樓所有傢俱、家電、衣物、父母所有遺留的產物全數燒毀,故請求賠償」等語。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依據)及原因事實,致無從特定本件訴訟標的究竟為何,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與相關損害範圍之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