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劉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九當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81平方公尺)變價分割。而原告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2663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以新臺幣(下同)615,300元,拍定取得前揭原告主張之共有物應有部分3分之1,有原告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前開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前揭拍定價額即615,300元為計算之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