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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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劉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九當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81平方公尺)變價分割。而原告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2663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以新臺幣(下同)615,300元,拍定取得前揭原告主張之共有物應有部分3分之1,有原告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前開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前揭拍定價額即615,300元為計算之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