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郁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郁玲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郁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且均分別由法院諭知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該數罪刑雖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除經檢察官認定有同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不准易科罰金執行外,仍得以易科罰金執行,聲請意旨未併就本件聲請對受刑人之應執行刑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仍依前述說明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如聲請以易科罰金執行,則另由檢察官審酌受刑人如易科罰金,有無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為准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損│毀損│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10月26日│105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536號│偵字第8946號│偵字第63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偵│(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5536號)│字第553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74號│106年度易字第11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6年2月24日│107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7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5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9日│106年4月20日│107年12月27日│├─┴────┼─────────────┴─────────────┴─────────────┤│備註│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嘉義地檢署│││108年度歸更緝字第5號)│└──────┴─────────────────────────────────────────┘┌──────┬─────────────┬─────────────┬─────────────┐│編號│4.│││├──────┼─────────────┼─────────────┼─────────────┤│罪名│違反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0至24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92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1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0日│││├─┴────┼─────────────┼─────────────┼─────────────┤│備註│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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