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吳志輝 被告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774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廢棄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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