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4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陳家棋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家棋於民國101年2月3日晚間8時許,駕駛牌照號碼9223-UR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與民族路口時,因故與 黃國棟 駕駛之牌照號碼8180-D2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陳家棋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駕車緊追在黃國棟車輛後方,並加速自左側對向車道超車,行駛至黃國棟車輛前方,旋於同日晚上8時57分許,在中華路105號前,橫擋住黃國棟行駛之車道,以此強暴手段迫使黃國棟停車,妨害黃國棟行使權利。嗣經警據報趕赴現場處理,始知上情。
二、訊據被告陳家棋於警詢、偵訊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國棟於警詢證述及偵查中結證之詞;證人即牌照號碼8180-D2自用小客車上乘客 陳嬿如 、陳明珠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及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家棋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黃國棟毫不熟識,僅因行車糾紛即貿然超車並阻擋告訴人去路,不唯影響告訴人行車安全,且對往來道路之人、車均有一定程度之威脅,其動機應予非難,且犯罪所生危害不小,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應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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