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菁蓮受刑人陳柏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執字第302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菁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菁蓮因受刑人陳柏均犯著作權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1年7月25日上午11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8月29日以彰檢文執日緝字第860號發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