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田旺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益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8,428元,應繳裁判費1萬3,71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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