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潮秩字第52號
被移送人   李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12月2日以潮警社字第10000224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生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支、彈匣壹個、鋼瓶柒個,及鋼珠捌粒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0年11月3日7時5許。
(2)地點:屏東縣○○鄉○○村○○路。
(3)行為:於上開地點,持KWC型號BBCAL槍枝1枝、彈匣1
個、鋼瓶7個,及鋼珠8粒,射擊斑鳩、小鳥,
且該槍枝可發射鋼彈,經測試單位面積動能為18
焦耳/平方公分,已貫穿試射所擺放之鋁片,且
上開地點為公開、公共之場所,任何人車得以往
來,被移送人上開持槍射擊行為,已具有危害行
人往來及車輛行車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經警察當場查獲。
(3)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彈匣1個、鋼瓶7個,及鋼
珠8粒。
(4)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
報告表、照片9張。
三、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彈匣1個、鋼瓶7個,及鋼珠
8粒,係屬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
李春生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
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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