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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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正原塗料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煜實業有│台灣銀行五│96年9月20日│110,118元│0000000││││限公司│股分行│││││├───┼─────┼─────┼──────┼─────┼─────┼──┤│002│上特實業有│台灣銀行五│96年9月20日│34,545元│0000000││││限公司│股分行│││││├───┼─────┼─────┼──────┼─────┼─────┼──┤│003│台風電机工│台灣企銀五│96年9月26日│28,282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股分行│││││││ 張聰章 ││││││├───┼─────┼─────┼──────┼─────┼─────┼──┤│004│昌信國際企│台灣銀行五│96年9月26日│7,844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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