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歐雅士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朝日道人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貳萬參仟
陸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原告前
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
柒仟貳佰貳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