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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