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