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埔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7
月29日投埔警偵字第09900122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乙○○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
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
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定有明文。
二、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7月11日凌晨零時10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樓「極地網咖」。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上開「極地網咖」負責人,縱容未滿18
歲之少年甲○○、丙○○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
警察機關。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證人即少年甲○○、丙○○之證言。
㈡經警當場查獲,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臨檢紀錄表、
現場照片附卷足稽。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第77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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