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04,312元(其被告等人所佔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共34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40,644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3,904,3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4,408元。原告已繳112,232元,尚欠2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