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曾炳義
廖水蜜 被告 廖政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廖政宏被訴傷害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刑事案件同案被告 王志豐廖育德廖建閔 ,業經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渠等與原告間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敍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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