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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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謝宜雯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