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曾炳義
曾 廖水蜜 被告 王志豐
廖育德 廖建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刑事案件同案被告 廖政宏 被訴傷害致死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其與原告間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原告之訴駁回判決,併予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