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止,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按月付息,逾期償還時,除按原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次不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一次清償。詎被告乙○○自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即不依約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爰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增補借據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伊原本均有正常繳息,但目前經濟有困難,希望原告能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讓伊延緩繳息等語。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及增補借據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而上開借據係於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後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所訂,倘被告因地震後經濟困難,有延緩繳息之需要,自應於訂約時即約明,況兩造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已訂立上開增補借據,約定借款到期日延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是被告所辯,尚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伍佰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記官盧懿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