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丁○○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10月19日起至138年10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丙○○○於88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11月4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與聲請人簽訂金融卡融資契約,借款期限至89年11月4日,屆期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11月4日②97年1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85,8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金融卡融資契約1件、利率轉換增補條款2件、帳戶交易明細查詢3件、帳戶利率變更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100│建│79.69│全部│├──┴───┴────┴───┴───┴─┴────┴────┤│重測前:永康段1293-29地號,面積78平方公尺。││相對人乙○○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電│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台│位││├──┼─┼──────┼────┼────┼─┼─┼─┼─┼─┼──┼─┼─┼─┼─┼──┤│001│6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43│43│4.│91│平│鋼筋│6.│15│12│平│全部│││8│埔園里中山路│康市四維│鋼筋混凝│.3│.3│59│.2│方│混凝│05│.5│.3│方│││││207巷13號│段1100地│土造│4│4││7│公│土造││0│5│公││││││號││││││尺│││││尺││├──┴─┴──────┴────┴────┴─┴─┴─┴─┴─┴──┴─┴─┴─┴─┴──┤│重測前:永康段3160建號。││門廊:1.64平方公尺;騎樓:2.95平方公尺。││相對人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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