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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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林沛璇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年1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沈婷勻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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