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龍阿安 附民被告 岳宗文 附民被告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易字第308號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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