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汪志翰 被告 戴廷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