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詹馥蓮 被告 王濬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訴字第379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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