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原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良淵 選任辯護人 黃佩琦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沛璇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訴人即被告 王秋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錦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9年度訴字第392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炫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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