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祥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祥前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