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廷 被告 許鑫源
藍筠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三、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依兩造契約是否有期數限制?原告如欲變更訴之聲明,請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書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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