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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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祥恩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祥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祥恩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罪部分撤回上訴,殺人未遂部分經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