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0號原告 蕭智強 被告 陳佳琪 (即 陳敏全 之繼承人)
陳俊宇 (即陳敏全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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