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 潘英蘭 被告 陳三湖
陳雪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康雲龍 律師 鍾承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信託契約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以及依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委任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