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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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廷 被告鑫和電氣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孝毓 被告 田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