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美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永坤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吳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8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周靜妮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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