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聲請人 楊家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健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確認相對人廖健行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影本所載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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