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699號聲請人 蔡豐年 相對人 王韻棻 相對人 黃于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正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因原受理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48號案件已於105年2月25日將應受裁定之本票原本退還聲請人,並未併同移送至本院,致本院受移轉之案件內係屬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之狀態,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10
5年7月15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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